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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报出错也能构成犯罪

1999-11-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魏春华

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气象法,该法强调了气象事业的公益性,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即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于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还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损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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